羊頭狗肉(10)-奇文共賞
開始看到有人問眾籌的下文,到當事人FB及網頁看看。答案是:籌了£40k+後,無晒下文。
(請緊記,承諾是:「若最終無法開展法律程序,善款將全數轉捐本地慈善機構,我們絕不保留一分一毫。」)
倒是看見奇文如下。
BNO平權:法律、政治與人權交織的複雜棋局
上週六,十月四日,我們舉辦了一場具有特殊意義的商務聚會,榮幸地邀請到 James Onalaja 先生,一位具備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(ICC) 上庭資格的大律師。或許有人會疑惑,BNO平權運動看似與 ICC 毫無關聯,實則不然。平權的道路,是一張複雜的社會關係網絡,牽動著法律、政治與人權等多重面向。我們邀請 Onalaja 先生,正是希望他能以更寬廣的視野,理解香港人所面臨的挑戰與困境。要理解這其中的關聯,我們首先需要認識 ICC 以及支撐它的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。
ICC 的職權是就個人的國際罪行(滅絕種族、危害人類罪、戰爭罪、侵略罪)追究刑事責任,屬刑事司法機制。BN(O) 平權所涉,則是英國國籍與移民政策,包括國會立法與內政部規則的設計與調整。兩者在制度設計、權限來源與救濟對象上完全不同,沒有可操作的橋樑。即使在國際法領域內,國際刑法與國際人權法也屬不同的規範體系,功能與救濟路徑不一,更遑論直接牽動英國國籍法。
使用「人權」作抽象連接,卻未提出任何能把 ICC 的觀點轉化為英國國內政策變更的具體機制,等於以修辭取代制度。結論清楚:就職權與功能而論,ICC 與 BN(O) 平權本質無關。
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,這個名稱聽起來充滿正義的光輝,它是依據 Rome Statute 成立的常設國際法庭,肩負著審理種族滅絕罪、危害人類罪、戰爭罪和侵略罪等最嚴重國際罪行的重任。它與聯合國合作,似乎是全球正義的燈塔。但現實往往並非如此美好。ICC 的司法管轄權,主要建立在屬人管轄權、屬地管轄權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授權這三個原則之上。然而,它的實際運作卻充滿了挑戰。
除了政治上的阻力,ICC 長期以來也面臨嚴峻的財政困難。由於經費主要來自締約國的捐款,但部分國家經常拖欠或減少捐款,導致 ICC 無法有效地開展調查和審判工作。資源的匱乏,更加劇了 ICC 在選擇案件上的困境,使其不得不更加謹慎地權衡政治和資源上的考量,進一步影響了其公正性。
今年二月六日,美國總統 Donald Trump 的政府曾對 ICC 實施制裁,正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於這個機構的深刻質疑。
援引美國政府制裁 ICC一事,將之放大為「國際社會對 ICC 的深刻質疑」。
即使不討論時序與政策轉變,將一國行政措施外推為「國際社會」立場,本身已是邏輯過度延伸。以單一國家動作支撐宏大結論,資料選擇有失均衡。
Trump 政府認為,ICC 對美國及其盟友 以色列 採取了不正當且毫無根據的行動。 ICC 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,對美國及其包括 以色列 在內的某些盟友,展開了初步調查,甚至針對以色列總理 Benjamin Netanyahu 和前國防部長 Yoav Gallant 發布了毫無根據的逮捕令。
稱 ICC「沒有合法依據」「逮捕令毫無根據」,與可公開查考的程序文件並不相符。2024 年 11 月 21 日,ICC 預審分庭一作出書面決定,駁回以色列就管轄權所提出的挑戰,並簽發對以色列總理 Benjamin Netanyahu 與前國防部長 Yoav Gallant 的逮捕令。此一決定與新聞通告均可在 ICC 官方網站與聯合國相關平台查到。
無論讀者對法理觀感如何,客觀上存在法院所主張的法律依據與程序節點。以「毫無依據」定性,乃以立場取代事實。
Trump 政府強調,由於美國和 以色列 都不是 Rome Statute 的締約國或 ICC 的成員國,因此 ICC 對這兩個國家沒有管轄權。
美國與以色列並非《羅馬規約》締約國屬實;然而 ICC 得以領土管轄為基礎,對締約國領土上涉嫌之國際罪行行使權限。巴勒斯坦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為締約方,正是 ICC 在巴以情勢主張管轄的關鍵依據之一。
美國和以色列從未承認 ICC 的管轄權,並且都是蓬勃發展的民主國家,其軍隊嚴格遵守戰爭法。
將「兩國軍隊嚴格遵守戰爭法」作概括式判斷,屬立場陳述而非已裁定之事實。ICC 在阿富汗與巴勒斯坦兩個局勢均載有可查的程序步驟與裁定,顯示存在需要調查、審查或已達「合理根據」級的指稱。
Trump 政府認為, ICC 的行動不僅威脅到美國的主權,也破壞了美國政府及其盟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。 早在2002年,美國國會就通過了 American Servicemembers’ Protection Act ,旨在保護美國軍事人員和官員免受 ICC 的起訴。
前後邏輯不通:若 ASPA 已有效防止 ICC 對美方行使管轄,何來「主權被威脅」?若真構成威脅,則代表 ASPA 形同虛設,與作者第二句要突顯的「保護作用」又自相矛盾。
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常常被視為一項政治工程,而非單純的法律。它的運作受到國際關係、國家利益、地緣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響。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ICC 必須做出選擇,而這些選擇往往難以擺脫政治考量。一些國家拒絕承認 ICC 的管轄權,認為它侵犯了國家主權,使得法院的運作更加困難。因此,ICC 的效力備受質疑,成員國數量有限、執行力不足、政治干預等問題,都使其在追求全球正義的道路上步履維艱。看似公正的 ICC,在現實中卻充滿了妥協與無奈。
但為何我們會與Onalaja 先生談及BNO問題,因為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以人權為基石。我們希望 Onalaja 先生能夠深入了解我們族群的處境,從人權的角度出發,理解我們所遭受的不公。
文本聲稱「國際刑法以人權為基石,所以與 BN(O) 議題相關」,但未交代任何可操作的政策路徑。
國際刑法針對個人刑責,國際人權法規範國家義務,兩者皆不賦予 ICC 介入英國國籍分類或移民規則的權限。作者既未說明「如何相關」,在制度上又確實不相關。
近來,網路上出現了一些質疑平權進度的聲音,甚至有人撰文嘲諷我對法律一知半解。我想在此回應,過去兩個月,我的團隊殫精竭慮,在各大圖書館翻閱了數以百計的文獻資料,走訪各地,與不同背景的人交流,力求還原歷史的真相。那些輕易質疑的人,你們能否查閱頂術資源?是否願意花費時間,去挖掘被塵封的歷史?是否真正理解法律與政治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繫?那些質疑我們為何有時間做其他事情的人,即便你們擁有再多的空閒時間,你們是否願意去尋找歷史的真相?是否願意解讀英美學術資料庫中浩如煙海的信息?
外界(包括我)對其質疑,主要指向法律事實與程序是否準確。文章卻以「團隊辛勤翻查史料」回應,混淆「勤力」與「正確」兩個層面,轉移論證焦點。
「力求還原歷史的真相」,但對 ICC 逮捕令的基本程序與時序都錯。
前段以強烈語氣否定 ICC 的合法性與專業性,後段卻以「我們與 ICC 會面」作為敘事亮點。先將 ICC 去權威化,然後訴諸其權威。你知唔知自己講緊乜?
一個「力求還原歷史的真相」的「團隊」,對可公開考核的事實資料(ICC 的司法管轄權,逮捕令的法理依據)都錯得離譜,卻自誇「真正理解法律與政治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繫」。你知唔知自己做緊乜?
至於「撰文嘲諷我對法律一知半解」嘛:不是「嘲諷」,是指出。「面係人哋畀嘅。。。」




